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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双荣与刘家树等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荣,刘家树,庄起刚,李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荣。被执行人:刘家树。被执行人:庄起刚。被执行人:李功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双荣与被执行人刘家树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馆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王双荣鸭苗款、饲料款及借款81790元及律师费9179元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家树等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家树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