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任会敏与杨立昆、王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敏,杨立昆,王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756号原告任会敏,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杨立昆,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省,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敏与被告杨立昆、王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立案。原告杨立昆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