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蔡宏武与王吉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宏武,王吉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899号原告蔡宏武,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吉祥,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宏武与被告王吉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宏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宏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