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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与穆春华、王麻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穆春华,王麻崩,穆金荣,何木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8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219051005R。负责人:吴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穆春华,男,景颇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大专文化,德宏穆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告:王麻崩,女,景颇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云南省人,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告:穆金荣,男,景颇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芒究煤场退休职工,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告:何木南,女,景颇族,1955年8月19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芒究煤场退休职工,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诉被告穆春华、王麻崩、穆金荣、何木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穆春华、王麻崩、穆金荣、何木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被告穆春华自愿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尚 欢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道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