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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献军、郑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献军,郑建洪,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献军,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洪,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金波,女,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宋献军因与被上诉人郑建洪、原审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1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献军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献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秀良审 判 员 吴艳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