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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水琴与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琴,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296号原告李水琴,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被告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虢国路二街坊4号院1号楼3单元6层。法定代表人霍增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水琴诉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水琴无法提供被告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水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