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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文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1802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国,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明,公司主任。被告:方文凤,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所欠物业费及公摊电费1213元及滞纳金1328元,共计254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宁国市绿宝嘉园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房面积为129.24平方米。被告未缴纳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的物业费,该期间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4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按逾期日3‰计算。方文凤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系宁国市绿宝嘉园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于合同期限内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其拖欠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公摊电费121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滞纳金部分,本院酌定为200元,其余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宣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文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213元及滞纳金200元,共计141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文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