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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4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韦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农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且其撤诉是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