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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三界分理处与雷雪蓉、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三界分理处,雷雪蓉,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三界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李远滔。被执行人:雷雪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杨静,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三界分理处与雷雪蓉、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5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500000元),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