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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63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欧亚街交叉口东北角鸿全通讯。注册号:411402613392907(1-1)。经营者魏治全,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西侧园中园高层社区第A幢3单元60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348439M。负责人崔付萍,职务经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龙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