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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凌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凌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481号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都县梅江镇梅江西路D栋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30794778681D。法定代表人赖建平,系宁都安泰汽贸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平,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系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本县,特别代理。被告周凌凌,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本县梅江镇新庄***号,其身份证号为。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凌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凌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凌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宁都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曾雪平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魏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