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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865周荣碧申请执行伍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碧,伍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碧,女,汉族,1957年9月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委托代理人陈应中,男,汉族,1956年11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伍桂华,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花竹园。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限被告伍桂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周荣碧借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和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月利息1.5%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伍桂华承担。此款原告周荣碧已预交,由被告伍桂华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周荣碧。”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荣碧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伍桂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7534.7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由于被执行人伍桂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瓮安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存款暂不予以发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7534.7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由于被执行人伍桂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瓮安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存款暂不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伍桂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