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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贾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归还借款115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某在长武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