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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50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朱佩清申请房影、陈妞然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64855元,承担执行费8048.55元。本院已执行140000元,尚有42485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