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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安平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朱成德劳动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安平,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朱成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平,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德,男,51岁,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上诉人张安平因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技术公司)、朱成德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安平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张安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攀钢技术公司承建攀枝花市“润丰新座”工程项目,朱成德是该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人。2015年4月底,张安平到“润丰新座”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5年6月22日,张安平因在工地工作被重物砸伤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15日,张安平出院。2015年9月30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安平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伤者张安平其致残程度为玖级伤残“。2015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张安平因工伤造成的损失40000元,朱成德先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时至今日,朱成德只支付了30000元。张安平请求判令攀钢技术公司、朱成德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9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99元、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69332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4270元(扣除已支付30000元,还应赔偿942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张安平陈述其在攀钢技术公司承建的“润丰新座”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因工受伤,攀钢技术公司、朱成德应连带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安平未经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张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张安平自诉因公受伤,但其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张安平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张安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