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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870号原告:郝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