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870号原告:郝某,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