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玉光、日照市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李玉光,日照市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1211号原告:魏巍,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玉光,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告:日照市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街道东海峪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光,总经理。原告魏巍与被告李玉光、日照市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