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田宇飞、高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田宇飞,高凯,吕华强,贾玉杰,董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1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吕晓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该社职工。被告田宇飞,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高凯,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吕华强,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贾玉杰,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董强国,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田宇飞、高凯、吕华强、贾玉杰、董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