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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大锋、李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锋,李珠平,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叶大锋,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珠平,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儒,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大锋与被执行人李珠平、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儒已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李珠平、张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