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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永文与孔令洪、奉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文,孔令洪,奉启英,孔德玖,孔令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479号原告:李永文,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孔令洪,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奉启英,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瑜,男,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德玖,男,200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孔令世,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国,男,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文与被告孔令洪、奉启英、孔德玖、孔令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文于2017年8月14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文与被告孔令洪、奉启英、孔德玖、孔令世就本事故赔偿事宜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李永文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强审 判 员  李灵花人民陪审员  黄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新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