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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公社与贾世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公社,贾世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31号原告:贾公社,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博(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俭,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贾公社与被告贾世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贾公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公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公社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