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贾公社与贾世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公社,贾世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31号原告:贾公社,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博(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俭,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贾公社与被告贾世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贾公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公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公社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