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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谭洪武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洪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洪武,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洪武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信银行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谭洪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