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秋予、朱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秋予,朱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陆秋予,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朱汝成,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秋予与被执行人朱汝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朱汝成偿还借款48905元(含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中,双方达成由被执行人还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余款追偿的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罗绍刚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