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与罗逢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罗逢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910号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表人:潘炬云,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艳红、凌翠琼,均为公司职员。被告:罗逢章,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逢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高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道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