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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谷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21号被执行人:谷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案由:盗窃罪被执行人谷某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谷某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谷某目前下落不明,经查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文风审判员  吴 秦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