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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周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周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82号原告:任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周某,又名周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被告:薛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任某诉被告周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