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周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周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82号原告:任某,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被告:周某,又名周某某,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被告:薛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原告任某诉被告周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