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荣煌、薛丽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煌,薛丽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荣煌,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薛丽平,女,1988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及薛丽平的辩护人黄剑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郑荣煌及辩护人各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1月5日间,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伙同同案人林某1、林某2鹏(均已判刑)合伙先后建立三个“微信红包群”(群名分别为“小麻雀”、“蛇纹”、“麻雀王”),供他人在群内以发送“红包”的方式进行“三光”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48115.3元。其中,“麻雀王”群累计发生赌资人民币707304.78元。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于2016年6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148115.3元,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荣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先是表示自愿认罪;后又辩称,其个人违法所得是八九千元。被告人薛丽平辩称,其无伙同郑荣煌、林某1、林某2鹏在网上建群,自己仅是在郑荣煌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于2015年的8-9月才在群里帮做财务,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剑飞辩护意见:1、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9000元;2、薛丽平是从犯,建议对薛丽平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被告人郑荣煌与同案人林某1共同策划在微信上建立红包群进行赌博牟利,并邀同案人林某2鹏合股,三人各占一股共三股,于2015年8月至11月5日间在网上开设赌场,先后建立三个微信群(群名分别为“小麻雀”、“麻雀王”、“蛇纹”,其中“麻雀王”由郑荣煌和林某1轮流管理),组织他人在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三光”赌博并从中获利148115.3元,其赌博方式是:庄家直接联系财务并将开庄资金发给财务,财务从中抽成百分之十后将剩余的资金作为参赌资金,并通知参赌人员下注,统计下注人员后按照每人1元发放红包,下注人员抢红包后根据小数点后的两位数比大小,其中9点3倍,8点2倍,8点以下算1倍,但特殊数字如1.22算4倍,1.11算5倍,2.22算6倍,每一把由押注人员与财务结算后,再由财务与庄家结算,如果庄家赢到开庄金额可以提前冲,财务再从中抽取百分之十。期间,被告人薛丽平提供其微信号“薛钕籽”用于网上赌博的分红及转账等,并与林某1妻子郑某1等人一同以财务身份协助参与开设赌场的财务管理。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5日,名为“麻雀王”的微信群押注金额累计为707304.78元。2015年11月5日,警方当场查获同案人林某1、林某2鹏以及财务郑某1,并从林某1、林某2鹏处扣押3部苹果5s手机、2部苹果6手机、2部苹果6plus手机(均已由本院判决没收)。2016年6月24日,警方又扣押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苹果6手机各1部。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1、微信截图证实,林某1、郑某1对微信成员信息的相关指认情况、微信红包群规则的相关发布情况以及名为“麻雀王”群内成员各自的下注情况。名为“包子姑姑”微信发出6283个红包共计82070.38元、收到2715个红包共计77821.92元。2、指认图片证实,参赌人员薛某1、苏某、陈某、梁桂阳、梁某指认出各自在名为“麻雀王”微信群押注情况。(二)书证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警方扣押手机的情况。2、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电子数据证实,警方从扣押的7部手机提取到名为“麻雀王”微信群的赌博押注记录,进行核算后统计,总计下注金额为707304.78元,而名为“小麻雀”微信群因已解散故无法提取完整的下注记录进行统计;微信号“q404525274”的微信转账收款金额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5日为148115.3元。3、本院(2016)闽032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林某1、林某2鹏因本案被定罪科刑等情况,该判决认定本案获利为9000元。(三)证人证言1、薛某1述称,2015年10月初,其刚开始有加入名为“小麻雀”微信群,后群解散后又被拉入名为“麻雀王”微信群,也有拉进苏某入群赌博,直至11月3日退群,共计赢了4500元。这个群的赌博方式是发红包赌三光,里面有财务发信息,庄家开庄金额一般是300元以上,可直接联系财务,然后由财务发布下注,押注人员最少下注10元后,再由财务发红包,押注人员抢红包,以红包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相加后比大小,8点以下1倍,8点2倍,9点3倍,对4倍,豹子5倍。这个群的盈利模式是先从开庄金额抽成百分之十,如果当庄有赢到开庄金额的2倍,财务就再对盈利部分从中抽成百分之十。2、苏某(于2000年2月10日出生)述称,2015年10月,薛某1有将其拉进名为“麻雀王”微信群赌博直至11月3日退群,共计赢了2200元。这个群大概有100人,赌博方式是发红包赌三光,里面有财务发信息,庄家开庄金额一般是300元以上,可直接联系财务,然后由财务发布下注,押注人员最少下注10元后,再由财务发红包,押注人员抢红包,以红包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相加后比大小,8点以下1倍,8点2倍,9点3倍,对4倍,豹子5倍。3、陈某述称,2015年10月初,其刚开始有加入名为“小麻雀”微信群,后群解散后又被拉入名为“麻雀王”微信群直至11月3日,共计赢了4500元。这个群的赌博方式是发红包赌三光,里面有财务发信息,庄家开庄金额一般是300元以上,可直接联系财务,然后由财务发布下注,押注人员最少下注10元后,再由财务发红包,押注人员抢红包,以红包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相加后比大小,8点以下1倍,8点2倍,9点3倍,对4倍,豹子5倍。这个群的盈利模式是先从开庄金额抽成百分之十。管理人员有“天天”。财务有“3班12号”、“麻雀财务”、“蛇蛇蛇”、“哈哈!财屋”、“掌柜”(后面改名为“业障”)、“大蛇财务”。4、张某述称,其于2015年8、9月份开始在小麻雀群玩红包赌博,是三公。后来又进了麻雀王,群里的人都是原来小麻雀拉进来的。其微信名昵称叫“考虑考虑”。还有一个备用的蛇纹群。群里的管理有“麻雀王”、“天天”、薛钕籽。财务人员较多,有“3班12号”、小管家、包子姑姑、麻雀财务、蛇蛇蛇、“哈哈!财屋”、掌柜(后面改名业障)、大蛇财务等。(四)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7日,警方采取完整性校验方式固定,从扣押的手机提取到名为“麻雀王”微信群的下注信息,并将该电子数据刻录成光盘。(五)同案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1、郑某1(系林某1之妻)述称,2015年10月份,其发现林某1与林某2鹏、微信名叫“A-薛钕籽”真名叫丽平合作“麻雀”微信群发红包组织人员赌博,其中林某1负责管理、参赌人员的吸收、秩序的维护;林某2鹏有股份没有负责管理,但是能分红三分之一;丽平是管钱的,有负责隔几天后向股东分红。还有一个叫做“马杀辣弟”,有时候会在后台指挥其做事。微信群分四个三股,分别是林某1一股,林某2鹏一股,还有郑荣煌和薛丽平(经对多张分别含有郑、薛照片的辨认却均无法辨认出郑、薛某2)一股。赌博规则是按照所抢的红包数额的点数比大小。赌博方式是当庄的人和群里的财务联系,当庄最少300元,群里按照百分之十抽成,剩余的钱作为参赌资金,之后由财务通知下注,参赌人员下注后,财务就按照每人1元发红包,然后参赌人员抢红包,红包一般都是三位数,以后两位数相加得出的点数比大小,其中9点3倍,8点2倍,8点以下算1倍,但特殊数字如1.22算4倍,1.11算5倍,2.22算6倍,每一把由押注人员与财务结算,再由财务与庄家结算,庄家坐庄超过2把或者超过开庄金额的1倍可以提前冲,换别人坐庄,群也可庄家赢的部分的百分之五至十之间;如果坐庄输光也换别人坐庄。当时其让林某1拉入群内,看了一段时间。大概在前十来天的时候,因群内赌徒少了一些,准备再雇人,其就让林某1他们雇佣其作财务人员,根据盈利情况发放工资,每天工资是200元至250元不等,其做了6天到11月5日为止拿到1200元左右。群里分成两班倒,其是负责白天班的,其收到庄家的佣金全都转给丽平,她每次换班时就将当天工资发放给其,群一般一天能赢利八九百元。其有微信号“3班12号”、“包子姑姑”、“zhengliping84236”,但是被林某1他们拿去用了。群里有九十多人,每天参赌人员有十来个,总共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个人。2、林某1于2015年11月5日、11月6日稳定述称,约在2015年9月以前,其与郑荣煌提起要在微信上建立红包群进行赌博抽成赚钱,商量好后又拉林某2鹏一起合股,三个人三股平均分。其自2015年8月份开始建立名为“小麻雀”微信群,后将该群解散又建立“麻雀王”,“麻雀王”由其与郑荣煌轮流管理。共同把抽成用微信红包或者转账方式转给薛丽平的“A-薛钕籽”账户;薛丽平系做财务;另又有备用“蛇纹”。于同年12月1日、12月2日、2016年7月15日、7月19日另述称,群里有4个3股,分别是其一股、林某2鹏一股、郑荣煌和薛丽平一股。分红是由名为“薛钕籽”微信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分给其,再由其将林某2鹏应分得的钱转给林某2鹏。薛丽平每隔5、7天就给其1600元至2000元之间,然后其分一半给林某2鹏,所以实际上其每天能分到200元左右,2个财务工资每天是400元左右,所以群里每天盈利在1000元,其每月能拿到6000元至7000元之间,自8月份至今共分得17000元至18000元之间,而林某2鹏也分得一样,所以三股就是51000元至54000元之间,加上2个多月财务工资是24000元至30000之间,这样算下来总盈利是75000元至84000元之间。财务先后有4个,分别是郑某2、林某3、薛丽平和妻子郑某1;郑某1自2015年10月底做财务,薛丽平从开始做财务到被抓的时候。财务的主要工作是庄家与财务联系后将钱打给财务,然后押注人员开始押注,由财务发红包后由庄家和押注人员抢红包,按照抢到的红包小数点后的数字相加点数比大小,财务再核对输赢的金额分别与参赌人员结算。财务从庄家那里抽成百分之十,要是有冲的话就再抽成百分之十,如果是常客当庄的就会只抽成百分之七八,一般由后台人员通知财务。后台人员大部分时间是郑荣煌和薛丽平,有时候其也会盯着。财务将抽到的钱转账至名为“薛钕籽”微信,而财务工资也是由名为“薛钕籽”微信发出,一般是在180元至250元之间,根据时间及抽成情况而定。郑某1有三个微信号(分别名为:“3班12号”、“包子姑姑”、“zhengliping84236”),被其拿去当财务号用了。群里共有100多人,刚开始是郑荣煌拉人,后来一些赌徒也会拉人。3、林某2鹏述称,2015年8月中旬,郑荣煌、薛丽平夫妇向其和林某1提议说三方一起合作,经营利用微信红包赌博的微信群,三方各占三分之一,盈亏共同承担。之后,林某1建群,主要负责管理,再由大家各自拉些赌徒进群。建群后,郑荣煌和薛丽平二人负责财务,林某1将妻子郑某1及郑某2、林某3拉进群里负责出纳,其中出纳主要负责收庄家交来的押金,根据每局输赢情况给参赌人员发钱收钱,然后将每天营业收入交给财务,由财务统一发放当天工资和清算账目;林某1负责管理,主要是按照财务的要求,将欠债不还的成员踢出群。经营的微信群先后有三个,分别名为“小麻雀”、“麻雀王”、“蛇纹”,都是林某1用名为“天天”微信号建立的,里面有发布具体的赌博规则,营利方式是按照抽成庄家的百分之十,如果庄家有冲就再抽成群每天支付给出纳的工资是100元至250元不等,扣除工资后的钱由其和林某1、郑荣煌三人均分。钱的发放方式是郑荣煌统一发放出纳工资,再将分红发给林某1,林某1再将其的分红份额发给其。从经营到现在,其记得拿到3000多元。4、郑荣煌在侦查期间述称,其和妻子薛丽平原来在枫亭镇石头路开服装店,大概2015年7月有人把其拉到一个聊天群,半个月左右,群主林某1说他做三光群,征求其要不要当财务,自己答应。之后林某1教其如何当财务,就是庄家要开庄,把钱打给财务,财务就扣掉10%的佣金,剩下就是开庄的钱,然后财务喊下注。要参赌的人就开始喊下注金额,再由当庄的人喊停止下注。之后核算共计多少人再加上庄家一个就是参赌人员的总数,如果有10个人就发10*1元的红包,然后所有人和庄家一起抢红包,以小数点后面的两位数相加,所得的数的个位数就是各自的点数,点数小于8点的话就是l倍,8点2倍,9点也是2倍两个数一样就是4倍,然后根据点数,再由财务跟参赌押注人员结算,结算完财务再跟庄家结算。其一直做到2015年9月份就没有再做了,11月份的一个晚上,听说林某1被抓了。之后其和薛丽平就躲了起来。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刚开始叫小麻雀,就是最早的群改名的,后来好像小麻雀解散了,又建了一个麻雀王,另外,群众还建了一个蛇纹,这群一直存在。其开始用的是个人的微信号,“momos2008”,后来被限制,林某1又给其一个昵称“财务777”的微信号。听说林某1叫他老婆去当财务。薛丽平是在本人没有空的时候替当财务,她没有在群里赌博。薛做财务时,有时用其(郑)的,有时也用她自己的微信号,她自己的微信号“A-薛钕籽”,微信号是×××。其(郑)做财务期间赚了三千多元的工资。只知道林某1是一个股东,不知道其他股东。工资是林某1支付的,都是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给的。郑荣煌在法庭上供述,其系微信红包群的股东,薛丽平没有参与合伙。5、薛丽平述称,她只是在红包群里有赌博。其微信号只有一个404525274,现在昵称是“A—SORRY”,她原来也使用过一个昵称叫“A一薛钕籽”,支付宝账户一个,号码是135××××1084昵称是“A一薛钕籽”。她只是在一个叫小麻雀的微信群里参与赌博。财务先问群里有几个人要赌博的,会要做庄家,然后开始喊,根据赌博人数发对应金额的拼手气红包,她就只是在这个群里赌过一个多月,之后林某1、林某2鹏就被警方查获了。丈夫郑荣煌被林某1、林某2鹏拉到这个群里做财务,她没有在小麻雀这个微信群里当财务。但是她的微信号郑荣煌有拿去用,他当时说微信号不够用,于是就把她的微信号拿去在小麻雀的微信群里当财务,郑在小麻雀微信群里当财务也是一个多月,比她进群时间早一点点。小麻雀这个赌博群是林某1和林某2鹏建立起来的,他们两个是这个赌博群的股东。她的微信发钱给林某1、林某2鹏以及其他财务,是因为林某1跟郑荣煌说把日常的收入都转到她的微信号上,然后他们要钱的时候就让郑荣煌把钱转给林某1或者林某2鹏的微信账户上,或者发工资给当天的值班的财务。微信赌博群的收入放在哪里都是林某1、林某2鹏说的算。林某1、林某2鹏经营的赌博群一段时间就会解散重新建群,不过名字都差不多,都是什么麻雀之类的。林某1、林某2鹏经营了2—3个月时间的微信赌博群。她的微信一般都是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偶尔郑荣煌也有用他的手机登录她的微信。她自2015年3月后一直使用被查扣的这部金色苹果6手机。该手机显示发出11710个红包,共计302023.07元。收到10470个红包,共计298177.68元。关于这些资金的用途,她服装店有订货一个月1万元,还有可能是朋友互相转的。还有就是群主把一天的营业额都转到她这个号码里了,然后再转给别人,还有别的财务要发工资,这样做她也不知道为什么。还有留一部分给郑荣煌当工资,郑一天工资就100元,其他部分的资金明显超出,则不清楚。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其中:1、同案人林某1对于本案股份为三股的供述先后数次供述不一,应采信其关于其与郑荣煌、林某2鹏三个人三股平分的前两次稳定、客观的供述,其之后关于“郑荣煌和薛丽平一股”的供述不符合常理,不客观,不予采信。2、证人郑某1关于“微信群分四个三股”、“郑荣煌和薛丽平一股”的陈述,因其连郑荣煌、薛丽平的照片都辨认不出,且郑荣煌和薛丽平又是夫妻关系,对于总共三股中其他两股已明确分别是其丈夫林某1及林某2鹏二人的情况下,对另一股却述称为“郑荣煌和薛丽平一股”,故该陈述不符合常理且客观性不强,不予采信;3、同案人林某2鹏关于系郑荣煌、薛丽平夫妇向其和林某1提起犯意的陈述与林某1的相关稳定、客观供述相悖,不予采信。4、被告人郑荣煌关于其仅是“做财务”及自2015年9月以后就“没再做了”的供述及“不知其他股东”、仅赚三千多元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悖,不予采信;5、被告人薛丽平关于其只是在小麻雀微信群里参与赌博、仅在该群里赌过一个月以及郑荣煌系被林某1、林某2鹏拉到该群里做财务、她没有在该群里当财务及关于她被查扣的手机所显示的资金的用途的辩解,不客观,不予采信。6、书证本院(2016)闽032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获利为9000元,因与该判决后依法提取的更为客观的微信号“q404525274”的微信转账收款记录相悖,故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相互关联,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本案抽头渔利数额的认定问题。对此控方主张为148115.3元,辩护人则认为,只能认定为9000元。经查:虽然本院在对同案人林某1、林某2鹏因本案开设赌场认定全案违法所得为9000元,该认定系根据该案审理期间所掌握的证据依法认定。而该案审结后,因警方提取了客观性更强的被告人薛丽平的手机微信记录,情势变更,故本院评判:控方依据新掌握的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而指控认定全案抽头渔利数额为148115.3元并无不当;辩护人关于本案违法所得只能认定为9000元的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荣煌、薛丽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这一移动通讯网络,建立名为“小麻雀”、“麻雀王”、“蛇纹”微信群,制定相应的赌博规则并接受投注,通过抢红包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48115.3元,其中名为“麻雀王”微信群下注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707304.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荣煌既是本案犯意的提议者之一,又是三股股东之一,同时系本案赌博微信群的管理者之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涉案赌博群里有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可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丽平虽提供微信平台并以财务身份参与协助本案赌场的账务管理,但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议者,不是本案赌博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荣煌尚能部分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荣煌关于其个人违法所得是八九千元的辩解,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薛丽平关于其无伙同郑荣煌、林某1、林某2鹏在网上建群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其关于仅是在郑荣煌没有时间的情况下于2015年的8-9月才在群里做财务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薛丽平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建议对薛丽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权衡同案人林某1、林某2鹏刑罚和责令退赃的判决情况及同案其他人员的处理情况,对二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和责令退赃可酌情确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荣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薛丽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郑荣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一元七角七分,并对本案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八千七百四十三元五角三分承担连带退赃责任。四、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苹果6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史国友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蔚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