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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晓波与肖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波,肖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31民初319号原告:蒋晓波,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大有巷×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驰,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兴虹街*号×单元×楼×号。原告蒋晓波与被告肖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肖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肖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据此,诉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肖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肖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28日向原告蒋晓波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蒋晓波现金400000元(肆拾万元整)。借款人肖驰身份证号:51×××14利息每月27日前付(三分)”。该40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于当日支付被告的。因被告用款后未归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并将利息计算标准由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调整为2%。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银行转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驰向原告蒋晓波借款40万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使用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肖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晓波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肖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军审 判 员  倪 旺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爱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