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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丽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陕西海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403元。本案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79403.28元及保证金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16.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铜川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予以冻结,待冻结金额足够标的额时一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72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