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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红喜与邱美华、阮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喜,邱美华,阮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19号原告:陈红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喻萍、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美华(阮祥华之妻),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阮航(阮祥华之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喜诉被告阮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被告阮祥华已死亡,原告陈红喜申请变更被告为阮祥华的继承人即被告邱美华、阮航。原告陈红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借款人阮祥华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其向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担保,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阮祥华(身份证号码:)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