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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被执行人: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祁某某529601.8元。以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463.41元(截止2017年7月11日)。二、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3770、由被告祁某某承担10549元,原告祁某某承担4521元。及本案执行费7696.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祁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祁某某529601.8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8463.41元(截止2017年7月11日)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9元、保全费3770本案执行费7696.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执1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民初858号案件的执行。(2017)陕0402执11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贇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