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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新明、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明,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杨新x,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高湖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新x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186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2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