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俊生与被执行人皇甫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生,皇甫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52号申请人庞俊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皇甫建荣,男,汉族。申请人庞俊生与被执行人皇甫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家中发生巨变,变卖家中房屋,常年在外,也不与村里人联系,无人知其下落,经与其兄长联系,其兄长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和联系方式,经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实现债权0元。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1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