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3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书民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书民,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3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商书民,男,汉族,住址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世缘大酒店20层。法定代表人:张宏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商书民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给付金钱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书民根据生效的(2016)晋021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收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息1397000元、逾期利息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5935元,执行费17779元,上述款项共计1558714元。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