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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勇杰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勇杰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勇杰,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勇杰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庄勇杰通过陌陌、微信等方式搭识多名被害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得多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06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勇杰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庄勇杰,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庄勇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底,被告人庄勇杰在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保时捷中心搭识被害人鲍某后冒充人民警察骗取鲍某的信任。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庄勇杰以帮助鲍某办理脱审过期的驾照为名,骗得鲍某人民币6000元。2、2016年12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李某某信任。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庄勇杰以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照为名,骗得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3、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庄勇杰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以不用考试直接办理驾照为名骗得陈某某人民币8000元。4、2016年11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刘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庄勇杰以能够办理驾驶证升格为名,共计骗得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5、2016年4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王某某信任。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0日庄勇杰先后以在夜总会喝酒打了人及公安局出差抓人需要垫付费用为名,骗得王某某人民币11000元。6、2016年5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朱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朱某某信任。2016年8月15日,庄勇杰以谈朋友闹矛盾为由,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000元。7、2016年2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杨某某信任。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庄勇杰以出差办案需用钱为名骗得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几天后被告人庄勇杰又以父母在国外,身上没钱为由,再次骗得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8、2016年,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余某某信任。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庄勇杰以帮忙花钱找关系取回被横塘交警中队扣押的摩托车为名,骗得余某某人民币1000元。9、2016年8月,被告人庄勇杰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滕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滕某某信任。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庄勇杰以帮滕某某办理房产证加急为由,骗得滕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庄勇杰又以不用考试直接帮其办理驾照为由,骗得滕某某人民币5000元。10、2015年10月,被告人庄勇杰通过陌陌搭识被害人梁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梁某的信任,2016年1月1日,被告人庄勇杰骗得梁某为其购买价值人民币6400元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11、2016年4月,被告人庄勇杰搭识被害人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蒋某某的信任。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庄勇杰以出差抓人需要垫付费用为由,骗得蒋某某人民币3290元。案发后,被告人庄勇杰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庄勇杰处扣押了梁某为其购买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1部并调取了相关物证。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9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邵昂路支行被告人庄勇杰名下账号622848040591718XXXX的人民币17552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庄勇杰家属主动向本院账户交纳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庄勇杰对公诉机关当庭质证的证据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鲍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滕某某、梁某、蒋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协助冻结财产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手机截屏照片,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崔某某、张某、庄某龙的证言,退赃凭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门桥派出所唐峰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虎丘分局孙聪、吴丹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狮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勇杰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庄勇杰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勇杰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勇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二、公安机关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邵昂路支行被告人庄勇杰名下账号622848040591718XXXX的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及被告人庄勇杰家属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庄勇杰继续退赔发还相关被害人。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庄勇杰处扣押的梁某为其购买的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梁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伟审 判 员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俊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