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550号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南侧市体育中心20区。法定代表人:阳继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清,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东街桥裕后街南关上二号苑S101号商铺经营者,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玉清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3.10元,减半收取836.55元,由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浩凌审 判 员 贺冬艳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