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9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中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融控有点科技有限公司曾创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中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融控有点科技有限公司,曾创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230号原告:深圳前海中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师。被告:深圳融控有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创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轶,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中,北京市盈科(深圳)实习律师。被告:曾创城,男,1993年10月1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振轶,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中,北京市盈科(深圳)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前海中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融控有点科技有限公司、曾创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前海���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中金都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