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成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成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117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成功,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成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