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执510号张洪仁诉肖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仁,肖庆军,临沂泓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仁,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肖庆军,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执行人临沂泓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庆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结。该案(2016)鲁1323民初6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323民初62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训旺审判员 王延国审判员 陈维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