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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伟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3866号原告:沈伟,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沈伟与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张建于2017年2月19日向沈伟借款60000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有借据为证。到期后沈伟多次催要,张建一直不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沈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伟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张建于2017年2月19日借沈伟现金60000元,还款期约定为一个月。张建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9日,张建向沈伟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沈伟现金六万元。借款人:张建2017.2.19日。”经沈伟多次催要,张建未予偿还。故沈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建向沈伟借款60000元,有张建向沈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沈伟要求张建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伟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