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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与被申请人赵国忠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赵国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66号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住所地汤道河镇西庄村大西庄39号。经营者逯西文。被申请人:赵国忠。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称,被申请人赵国忠在汤道河镇施工时,在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赊购建材,共欠货款13500.00元,被申请人出具1350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付,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国忠给付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建材款13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国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宽城西文五金建材城建材款13500.00元。申请费46元,由被申请人赵国忠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