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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邢纪珍、刘小彦、蔚荣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邢纪珍,刘小彦,蔚荣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小集镇人,现住原平市小集镇54号。被执行人:邢纪珍,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大牛店镇大牛店村人,大秦铁路有限公司原平车务段职工,现住原平铁路小区家属宿舍。被执行人:刘小彦,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薛村人,现住原平铁路小区家属宿舍。被执行人:蔚荣卿,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解放街村人,原平市市委秘书处干部。本院在执行李志伟与邢纪珍、刘小彦、蔚荣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纪珍、刘小彦、蔚荣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