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与陈时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陈时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703号原告: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工业区伟亚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兴洪、吴丽丽,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时光,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何义超,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时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建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兴洪、被告陈时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义乌市上溪镇伟亚路1号厂房二第5-6层,厂房三第5层、第六层一间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合同约定承租期间产生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对甲方有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房屋给被告。2016年6月24日,被告员工郑某与被告间的矛盾,用打火机点燃被告厂内货物后逃离现场,造成原告房屋及屋内财产严重损毁。经评估,原告房屋修复需要加固费176695元、修复费336417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8000元、检测费8000元。2017年3月,被告从承租房屋中腾空。原告认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现被告在承租期间发生火灾,造成原告房屋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加固费、修复费、评估费、检测费共计529112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所涉火灾系被告原职工郑某的放火行为所引起。但郑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至今未得到法院的判决确认,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无法进一步查清。退一步讲,如果认定了郑某的行为引发了本案火灾,原告也可首先向直接行为人郑某要求赔偿。因此本案原告属于起诉不适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典雅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