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钢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钢,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455号原告:郭钢。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84号1-8城北二号小区5幢1-8,组织机构代码证:09320669-9。法定代表人:屈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提出诉讼请求、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钢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微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苏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