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万侠诉被告赵汉斌物权保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万侠,赵汉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291号原告于万侠,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