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汀县液化石油气贮配经营有限公司、谢水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液化石油气贮配经营有限公司,谢水芳,董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液化石油气贮配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西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15790185-1。委托代理人:涂日佳,男,该公司液化气充装站站长。被执行人谢水芳,男,1963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董如莲,女,1961年01月0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液化石油气贮配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水芳、董如莲(2015)汀民初字第5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谢水芳、董如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