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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陈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陈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42号原告:陈建国,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千里,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陈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