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陈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陈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642号原告:陈建国,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陈千里,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陈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