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仁东、王金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东,王金光,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李仁东,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黄河口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金光,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育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仁东诉被执行人王金光、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67680元并支付利息823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王金光于2018年9月5日前还清本案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发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667680元及利息82320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