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某1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407号原告沈某1,女,汉族,2014年2月28日出生,住黄石港区,法定监护人沈某2(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原告沈某1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沈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1承担。审判员  万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