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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乃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60号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法定代表人:孟先进。被告:徐乃金,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乃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文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公众号“”